第六十五条

有效

法规草案拟交付表决的,应当在该法规草案交付表决的三十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法规草案表决前,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