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六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适时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