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六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修正案应当在表决前宣读。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对法规草案中有重大争议的条款先行表决。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