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九条有效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表决稿应当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拟审议表决通过的法规草案,应当在表决前报请市委审核批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