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搁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