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代表可以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