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