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代表可以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