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五条有效应当制定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