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与其他设区的市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