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单位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擅自将其承揽的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