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二十四条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本市首次开展电梯检验、检测业务前,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固定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人员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