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由依法核准的电梯检验机构实施。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开展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电梯检测内容以及检测发现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自行开展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受委托实施检测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将检验、检测相关数据上传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络平台,并保证数据真实、完整。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