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二十三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出停止使用电梯的书面意见,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检测存在较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梯的;(二)使用已经报停、报废的电梯的;(三)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四)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