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说明书、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和电梯实际使用状况,制定、实施维护保养方案;

(二)定期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对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的电梯进行应急演练;

(三)对维护保养现场采取围蔽、警示或者安排专人保护等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四)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如实记载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五)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电梯;

(六)更换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电梯零部件和型式试验证明的安全保护装置,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修理;

(七)不得取消电梯安全保护功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或者设置技术障碍,限制、干扰电梯正常使用;

(八)不得擅自将其承揽的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

(九)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