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电梯乘用人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安全、文明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停止使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电梯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
(三)倚靠电梯门,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者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
(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六)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者未采取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八)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吸烟、遗撒垃圾、便溺;
(九)其他影响电梯安全、文明使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职责。
发现乘用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其他乘用人有权进行劝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