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电梯保修期满后的更新、改造、修理费用,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相关费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所有权人应当在电梯加装前明确电梯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资金的来源和分摊办法。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老旧电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经费筹措机制。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