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质量安全负责,保证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并履行下列电梯安全义务:

(一)明确电梯主要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二)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必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排除电梯故障;

(三)永久保存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随附技术资料副本;

(四)配合相关部门调取电梯运行参数和故障记录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