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新安装的载人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交付使用前完成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配备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并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数据接口。
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新安装的载人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依法采集、保管、调取和使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推进既有载人电梯实现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鼓励为既有载人电梯增设电梯运行监测装置、视频监控设施。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