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生产第十二条有效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许可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其他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对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改造电梯的,施工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铭牌,标明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