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定期排查河湖岸线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情况,及时整治岸线违法占用行为,保障自然岸线比例。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