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河道淤积情况,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清淤应当合理选用清淤方式,推进淤泥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淤泥利用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