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提出生态流量管理重点河道名录,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制定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保证河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组织编制并实施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