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水网建设,通过水系连通、生态护岸、堤防修复、滨水空间改造、清淤疏浚等措施,加强河道整治,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和历史风貌,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美化河道环境。河道整治方案与整治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河道整治工程验收合格后,有关资料应当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并落实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