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与河道具有水力联系,共同发挥水利功能的沟叉、贮水湖塘洼淀等,为河道不可分割部分,应当划定为河道管理范围。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