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整治、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大运河以及湖泊、水库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