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水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河道管理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河道保护志愿服务。河道管理单位可以通过设立民间河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行河道日常管理社会化。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