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擅自围垦河道。擅自围垦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已经擅自围垦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清退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