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对入河污染源的监管,建立排污口档案,进行分类整治,加强动态监测。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排污口,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