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