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