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绿化建设和管护资金的投入。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