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绿化建设和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的绿化,由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的绿化,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县级以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道路的绿化,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开发区、园区、港区、机场的绿化,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七)河堤、海堤的绿化,由水利部门负责;

(八)自然保护区和旅游景区的绿化,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