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监督本辖区内的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处理绿化应急事件,协助调查绿化违法事件。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