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绿化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农村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造林绿化。已确权给农村居民的集体林地,由农村居民负责绿化。鼓励和支持农村居民在宅基地范围内种植树木,树木收益归种植者所有。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