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村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造林绿化。

已确权给农村居民的集体林地,由农村居民负责绿化。

鼓励和支持农村居民在宅基地范围内种植树木,树木收益归种植者所有。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