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禁止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予以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