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本市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进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是本市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区域。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扩大重点管理区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