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个人养犬的,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至犬只留检机构。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