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有效约束犬只,避免犬只伤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