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有效约束犬只,避免犬只伤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