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犬只死亡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养犬登记办理机构将死亡犬只送交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