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个人养犬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无因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被处罚的记录,无三年内犬只被没收或者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处罚记录。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居住证;(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