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遇工程建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优先保障公共汽车通行。确需临时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及运营时间的,建设单位、活动举办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准予调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调整通知后立即在相关公交站点、公交车辆、信息服务平台的醒目位置公告线路和站点的调整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公共汽车客运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