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范和要求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施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因道路改建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除、迁移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报经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有关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签订补建或者补偿协议。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