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管理规范和管理要求;

(二)会同有关产权单位采用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

(三)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和日常管理单位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其技术、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四)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在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管理、建设、变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