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得以签订协议等形式转移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