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