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处置程序、人员疏散、保障措施等内容。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含在火灾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的疏散与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