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安置、抚恤以及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等相适应,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人均工资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