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救援队伍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合作机制,构建多元化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石油化工、航空、水域、轨道交通、大跨度厂房等消防救援专业力量建设,形成陆地、空中、水上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