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消防救援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镇、街道、园区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并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实行执勤战备制度,落实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完好率,保持二十四小时驻勤备战。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助开展防火巡查、日常消防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